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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河南省质量协会章程
 
第一章  总则
 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河南省质量协会;英文译名 Henan  Association  For  Quality;缩写HNAQ 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由河南省内从事质量提升工作的单位自愿组成的、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推进活动,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、方法和技术;坚持服务立会,为组织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公德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、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:河南省郑州市。
 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 
第六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。
(一)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提升工作的信息和建议。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;根据国家、省质量提升工作方针,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提升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。
(二)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宣传教育。做好“6S”管理、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工具方法和模式的使用和推广,开展质量管理小组(品质圈)、质量信得过班组、GB/T19000—IS09000标准、河南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企业、品牌培育及卫生与健康、食品、清洁、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行业质量提升等多项活动,加快各类管理人员培训,切实增强抓好质量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,提高行业、企业队伍的质量意识和整体素质;组织对新开展的业务进行专项调查研究,完善服务企业标准体系,并与各项管理体系形成统筹协调、配套互补、层次分明的架构,确保服务企业有据可依。
(三)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校及质量工作者的联系。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、技术、方法的研究和交流;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;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,引进和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的经验,培养高素质人才,提升质量管理人才队伍水平。
(四)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。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、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咨询服务。
(五)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活动。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技术项目,积极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等工作,激励和推动企业质量创新发展。
(六)加强与各市、各行业质量组织的联系和协调。指导和推动各地区、各行业质量工作的发展;听取会员的意见,反映会员的呼声,维护质量提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(七)编辑、出版质量工作书籍和文集资料。宣传国家关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;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;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。
(八)完成中国质量协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 
第三章  会员
 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在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,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市、各行业的质量组织。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申请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有2名以上会员介绍;
(三)会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;
(四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牌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会费标准:会员单位2000元/年,理事单位2500元/年,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/年,副会长单位5000元/年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两年不缴纳会费;
(二)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 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 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或者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订或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等额选举不低于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二节 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%。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财务管理制度,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;
(十二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。等额选举不低于66%,差额选举不低于50%。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 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节  负责人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。负责人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三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五条 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。轮值时间每人一年,2020年石聚彬,2021年刘光,2022年任海涛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秘书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秘书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前任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。
会长办公会由轮值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/3以上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  监事会
第四十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四十一条 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或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,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二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 第四十三条 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出现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六节  分支机构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订章程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
第四十六条 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 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 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,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丰产路街道党工委,并委派林新霞同志对本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。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规定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 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
 
第五十条 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第五十一条 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 
第七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的财产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三条 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第五十四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订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五十七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
第五十八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
第六十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自行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六十一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(一)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。
第六十三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 
第十章  附 则
 
第六十五条 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7日第七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